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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转载]运管所集体"沦陷"的背后是司法在失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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帖子  梅怡 周六 五月 11, 2013 6:19 am

2013-05-07 11:26 东北新闻网 吴影子

当人们的目光聚 焦在重庆市如何纠正打 黑错案,如何为薄熙来和王立军的"黑 打"埋单的时候,另一起涉 黑 案的"黑 打"内 幕在河南信阳浮出水面。信阳淮滨县王伍等27人涉 黑案近日被河南省高级法院以"原审认定部分事实不清"为由,撤销了信阳中院的一审判决,并发回重新审判。(5月6日新浪网)众所周知,有法可依,有法必依,执法必严,违法必究,是我国依法治国最基本的要求,然而在时下法治日益完善的今天,河南省信阳市却发生了一起运管所被集体"黑 打"的闹剧,很是让我们社会不敢恭维。
  据悉,河南信阳市淮滨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副所长王伍以及11名运管所职工,被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组织领导黑 社 会组织罪、强迫交 易罪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、聚 众斗 殴罪、寻 衅滋 事罪、敲 诈勒 索罪、故意伤害罪、抗 税罪、保险诈 骗罪、职务侵 占罪等10项罪名,判处王伍有期徒刑24年。同案的其他26人也被分别判处不同刑期。其中包括淮滨县运管所11名职工。这个"打黑"的成绩曾被信阳方面称为"我市截止目前涉案人员、涉 嫌罪名最多的黑 社 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"。
  说实话,在法院审判案件过程中,一切问题都必须以事实为依据,以法律为准绳,只有这样才能保障法律的公平和公正。对于信阳淮滨县王伍等27人涉 黑案来说,依据《道路运输交通管理条例》和《河南省行政处罚裁量标准》两部法规管理车辆,并且被查处的车辆均存有一定的违反两部法规的行为,运管所显然是在依法行政,在铁的事实面前,那么试问法官,王伍等人上路查车是正常执法行为,还是组织领导黑 社 会违法犯罪行为?如果说他们是借行政执法为名私 吞公 款,那么运管所为何还开具票 据并将罚款上缴国库和上级部门?再者说,运管所作为政府职能部门,一旦他们都是"黑 社 会",那么交通局和淮滨县政府又岂能逃避管理失职的责任?说起来还真是可笑,如此浅显的道理连我们外行人都明白,难道作为依法办案的法官行家会不知道?退一步说,法官判案的依据又是什么?难道是刑 讯 逼 供后事实不清的笼统证据?事实上,河南信阳的"黑 打"案件,怎么看都离不开现代版"葫芦僧判断葫芦案"的影子。
  面对淮滨县公路运输管理所集体"涉 黑沦 陷"的纠结,法律专家分析后认为,王伍等人不但不具备黑 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具备的四个基本特征,而且一审认定的六起违 法行为,要么事实不清,证据不足,要么是孤立、偶发事件,与组织、领导黑 社会性质组织罪相去甚远,虽然河南省高级法院以"原审认定部分事实不清"为由,撤销了信阳中院的一审判决,但是对河南信阳"黑打"的责任追究不应因此而搁浅,毕竟法律的尊严容不得半点亵渎。为此,希望相关部门启动纠错机制,对信阳的"黑打"闹剧予以彻查,该追究的追究,该问责的问责,只有斩断"黑打"背后潜伏藏匿的黑 手,那才能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,才能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神圣。
  谁来为河南信阳"黑打"埋单?这个问题必须厘清,必须给公众一个说法,给法律一个交代。


梅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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